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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20〕44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件属性动态调整对象包括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
第三条 文件属性动态调整坚持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文件属性调整涉及单一部门的,由起草单位提出建议,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起草部门提出建议,文件属性相应进行调整。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件属性应当予以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新立、修订或废止后有明确要求的;
(二)依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发文,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属性变更的;
(三)因工作职能转变或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同意的;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调整的。
第六条 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文件,由发文机关或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属性可以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第七条 文件属性调整后,涉及的其他内容应对应调整。
第八条 要防止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滥用,逐年压缩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文件的数量。
第九条 每年对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复核,需要调整属性的文件要应调整尽调整。
第十条 确需不予公开文件,视情转为涉密文件处理。存在既不确定密级也不确定公开属性现象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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