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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确保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加强依申请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开展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确认后要及时将主要信息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要及时对申请人及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告知书送达的;
(三)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的。
第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信息科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予以说明。
第七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八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申请,要及时办理。对拟公开的内容,要严格审查。通过起草告知书,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答复。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信息科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三条 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对档案材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为日后档案的查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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