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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城乡规划的研究和编制,下达城乡规划、城镇勘测等年度计划并实施管理。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国家统一规范的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体系。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统一汇交、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勘测、城镇空间景观环境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健全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考核管理。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全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中心城区生态修复、城乡修补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全县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全县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报。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县测量标志保护。负责管理中心城区及城镇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管网普查工作和城镇勘测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全县重大自然资源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负责组织监督检查中心城区内城乡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依法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越权审批行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规划听证;负责全县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编制、修编和调整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中心城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设计和重要地块的详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上报中心城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工作。参与城镇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组织规划设计招标方案评审。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地块出让规划条件,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外立面装修、户外广告、城镇雕塑等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的现场放、验线管理;核实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负责城镇规划区内乡(镇、村)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中心城区内城镇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内规划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查询及跟踪管理。
十六、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有关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县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全县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全县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更好促进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 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全市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煤矿较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全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3)县发展和改革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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