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隰县2023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补充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 2024-01-18来源: 隰县人民政府

一、背景及意义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晋发〔2021〕14号)、山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负面管理清单》(晋财农〔2023〕7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与各部门、乡镇多次协商沟通,制定本方案。

二、出台依据

财政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省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晋财农〔2021〕56号)

三、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省市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部署,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四、工作目标

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引领,以振兴扶持项目为平台,改革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乡村振兴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主导作用和集聚效应,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各项任务。

五、工作原则

——积极稳妥,不断创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一项重大改革,既要克服盲目性,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又要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坚持在试点实践中提高创新,打破“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困局,逐步形成一套科学、管用、有效的统筹整合使用新机制。

——权责匹配,激发活力。按照省、市要求,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脱贫县。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主体,既要履行资金项目的审批权,又要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进一步激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的活力。

——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成效紧密挂钩,主要用于富民产业培育、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小额信贷贴息、公共服务保障和能力素质提升等方面,切实解决制约生产、生活和发展的瓶颈问题,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建立由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改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厘清负面清单。在资金使用上严格落实负面清单制度,不得用于中央、省列出的“负面清单”事项以及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项目。负面清单之外,均能够实现“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应尊重群众意愿,区分轻重缓急,自主安排项目,统筹使用资金。

(三)完善制度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时制定统筹整合资金具体办法,明确操作程序、资金用途和监管措施。对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方案,要层层上报、取得认可。

(四)严格资金监管。审计、纪检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建立资金、项目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五)落实绩效评价。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为下年度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相关文件: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隰县2023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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